汉画像石《野合》描绘的是,两人野战,一人推臀助力,另一人则在树后准备。还有一幅《桑林野合图》也是记述的野合,两人激战,另一人蹲在一边做压腿准备动作。这些画像石在汉砖中并不少见,画面生动浪漫,观后哑然之余,绝少猥琐之感,你只会感叹我们的先民们那么可贵的纯真、质朴。
汉代野合之风犹甚炽,主要原因是汉人率直纯朴,又刚从群婚制时代走出来不久,一些恶习还没尽弃而已。《汉书?地理志》记载,燕国蓟地有“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取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
总体上,汉代对男女两性关系较后世相对宽容。青年男女可自由恋爱,有了情愫,再找媒妁为媒,便可成婚。描绘野合的画像石,“嫁取之夕,男女无别”的正吏记述,容易让人以为汉代男女之间完全放纵、十分不堪,其实不然,两汉四百年,一直通过《二年律令》形式,对两性关系有严格的禁令。
根据张淑一先生《张家山汉简所见汉代婚姻禁令》研究成果,这些禁令主要有六个方面:
禁与逃亡者为婚。《二年律令-亡律》规定,“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知者不。”“人*妻”专指已婚弃夫逃亡的妇女,“亡人”则指所有脱籍逃亡之人。
按这条律令,无论是娶“亡人”为妻,还是为“亡人”充当媒妁都属于违禁,都要受到“黥以为城旦舂”的严厉惩罚。如果逃亡者本人罪重,相关人员还要“以匿罪人律论”,后果更为严重。
禁奴、主通婚。《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奴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其强与奸,除所强。”这是一条十分明确的禁令,即男奴胆敢娶女主人以及“主之母及主妻、子”为妻,则腰斩弃市!
对于女奴与男主人之间的同类行为,汉律却并不反对。《杂律》规定,“主婢奸,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这里只是提到了对男主人与女婢所生的子女如何处置,即“皆为奴婢”,对“主婢奸”行为却并未明文制止。
《杂律》还规定,“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所谓御婢,就是与男主人有了性关系的女婢。这条规定,非但没有对“主婢奸”进行禁止,甚至还加以了保护。
禁通奸。必须明确,《二年律令》对通奸行为,是明文禁止的。汉律所规定的通奸可分为两类,即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奸,有血缘关系的“同产”间的通奸。这两种通奸罪行轻重不同,因此刑罚也有所区别。
关于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奸,《二年律令-杂律》规定,“诸与**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
“和奸”就是指通奸,按这条律令的规定,一般通奸者应获的刑罚是“完为城旦舂”。若通奸事涉官府吏员,则罪加一等论处,以强奸论之。这条律令若放到今天,不知多少人要为一时之爽去筑一辈子城,只至累死成为一堆白骨!
关于血缘关系的“同产”间的通奸,《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同产相与奸,若娶以为妻,及所娶者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这里所谓的“同产”,既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指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汉律对于“同产相与奸”的禁止,实际上是对血缘内婚的禁止。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血缘内婚被视为人伦之大忌,《周礼-夏官-司马》便将这种行为斥为“外内乱,鸟兽行”。然而迄至汉代,这种行为还是未能禁绝,《史记》、《汉书》多有记载,正是因为仍有这些现象的存在,所以才会有禁“同产相与奸”律令出台。
禁烝(读zhēng)。与直系或旁系长辈的妻妾发生性关系,叫“烝”。正如前面引述的《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
在汉代的司法活动中,对“烝”的惩治十分严厉。燕王刘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事发后汉武帝诏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结果刘定国自杀,国除为郡。淮南王子孝则“坐与王御婢奸,弃市”。东牟侯灌颇“坐与父御婢奸罪,自杀,国除”。济北王宽“坐与父式王后光、姬孝儿奸”,汉昭帝追究,“王以刃自刭死。”
禁异国(诸侯国)通婚。所谓禁异国通婚,实际上就是禁止包括汉中心王朝与各诸侯国在内的各国人之间的婚娶。这条禁令主要是出于安全考虑,不需多解释。
禁略人为妻。所谓“略人为妻”,指拦路强抢、劫掠妇女以为妻妾等恶劣行径。《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趾以为城旦。”
对“略人为妻”等行为的处罚,汉律有一系列的规定。如《二年律令-盗律》规定,“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皆磔。”“知人略卖而与贾,与同罪。”《二年律令-捕律》规定,“亡人、略妻、略卖人、强奸、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刑城旦舂罪,购金四两。完城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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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野合之风犹甚炽,主要原因是汉人率直纯朴,又刚从群婚制时代走出来不久,一些恶习还没尽弃而已。《汉书?地理志》记载,燕国蓟地有“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取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
总体上,汉代对男女两性关系较后世相对宽容。青年男女可自由恋爱,有了情愫,再找媒妁为媒,便可成婚。描绘野合的画像石,“嫁取之夕,男女无别”的正吏记述,容易让人以为汉代男女之间完全放纵、十分不堪,其实不然,两汉四百年,一直通过《二年律令》形式,对两性关系有严格的禁令。
根据张淑一先生《张家山汉简所见汉代婚姻禁令》研究成果,这些禁令主要有六个方面:
禁与逃亡者为婚。《二年律令-亡律》规定,“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知者不。”“人*妻”专指已婚弃夫逃亡的妇女,“亡人”则指所有脱籍逃亡之人。
按这条律令,无论是娶“亡人”为妻,还是为“亡人”充当媒妁都属于违禁,都要受到“黥以为城旦舂”的严厉惩罚。如果逃亡者本人罪重,相关人员还要“以匿罪人律论”,后果更为严重。
禁奴、主通婚。《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奴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其强与奸,除所强。”这是一条十分明确的禁令,即男奴胆敢娶女主人以及“主之母及主妻、子”为妻,则腰斩弃市!
对于女奴与男主人之间的同类行为,汉律却并不反对。《杂律》规定,“主婢奸,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这里只是提到了对男主人与女婢所生的子女如何处置,即“皆为奴婢”,对“主婢奸”行为却并未明文制止。
《杂律》还规定,“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所谓御婢,就是与男主人有了性关系的女婢。这条规定,非但没有对“主婢奸”进行禁止,甚至还加以了保护。
禁通奸。必须明确,《二年律令》对通奸行为,是明文禁止的。汉律所规定的通奸可分为两类,即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奸,有血缘关系的“同产”间的通奸。这两种通奸罪行轻重不同,因此刑罚也有所区别。
关于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奸,《二年律令-杂律》规定,“诸与**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
“和奸”就是指通奸,按这条律令的规定,一般通奸者应获的刑罚是“完为城旦舂”。若通奸事涉官府吏员,则罪加一等论处,以强奸论之。这条律令若放到今天,不知多少人要为一时之爽去筑一辈子城,只至累死成为一堆白骨!
关于血缘关系的“同产”间的通奸,《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同产相与奸,若娶以为妻,及所娶者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这里所谓的“同产”,既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指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汉律对于“同产相与奸”的禁止,实际上是对血缘内婚的禁止。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血缘内婚被视为人伦之大忌,《周礼-夏官-司马》便将这种行为斥为“外内乱,鸟兽行”。然而迄至汉代,这种行为还是未能禁绝,《史记》、《汉书》多有记载,正是因为仍有这些现象的存在,所以才会有禁“同产相与奸”律令出台。
禁烝(读zhēng)。与直系或旁系长辈的妻妾发生性关系,叫“烝”。正如前面引述的《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
在汉代的司法活动中,对“烝”的惩治十分严厉。燕王刘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事发后汉武帝诏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结果刘定国自杀,国除为郡。淮南王子孝则“坐与王御婢奸,弃市”。东牟侯灌颇“坐与父御婢奸罪,自杀,国除”。济北王宽“坐与父式王后光、姬孝儿奸”,汉昭帝追究,“王以刃自刭死。”
禁异国(诸侯国)通婚。所谓禁异国通婚,实际上就是禁止包括汉中心王朝与各诸侯国在内的各国人之间的婚娶。这条禁令主要是出于安全考虑,不需多解释。
禁略人为妻。所谓“略人为妻”,指拦路强抢、劫掠妇女以为妻妾等恶劣行径。《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趾以为城旦。”
对“略人为妻”等行为的处罚,汉律有一系列的规定。如《二年律令-盗律》规定,“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皆磔。”“知人略卖而与贾,与同罪。”《二年律令-捕律》规定,“亡人、略妻、略卖人、强奸、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刑城旦舂罪,购金四两。完城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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