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徽宗赵佶时,兴建辟雍作为外学,太学(包括辟雍)共三千八百人,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依蔡京之请,下诏罢科举,人材皆由学校选拔,人才之选全由太学的“三舍法”贡士,罢诸州府发解(解试)及礼部贡院试(省试),直接参加殿试。大观三年(公元1109年),科举考试只有殿试,遂无“省元”而有“上舍魁首”,殿试首名仍称状元。宣和六年(公元1124年),又恢复礼部贡院试(省试)。
“三舍法”: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外舍2000人,内舍300人,上舍100人。官员子弟可以免考试即时入学,而平民子弟需经考试合格入学。初入学为外舍;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外舍升入内舍;内舍生成绩合格者升入上舍。上舍生成绩优良者可以直接授官或参加省、殿试。“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太学达到极盛时期。

进入南宋以后,科举基本上因袭了北宋的制度,但是由于受战争环境的影响和政治氛围的不同,也做出了一些改革,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南宋建炎及绍兴初年,因战乱而未举行“省试”,改行“类省试”,故无“省元”而只有“状元”。北宋时第二、三名俗称榜眼,南宋时俗称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当为开科之年。可是,这时正属“靖康之变”之际,钦宗自身难保,对科举已无遑顾及。建炎元年(公元1127年),南宋建立,在金兵的追击下,宋室南迁,国事维艰,驻跸之地无定,科举取士依旧不能按时举行。高宗为了维系士心,同时也为了表明自己的正统地位,勉强在扬州立足以后,遂于当年十二月初一rì下诏诸路,开科取士,诏书谓:“诸道进士赴京省试,今chūn兵革,已展一年。国家急于取士,已降指挥,来年正月锁院。缘巡幸非久居,盗贼未息灭,道路梗阻,士人赴试非便,可将省试合取分数下诸路,令提刑司差官(于)转运司所在州类试。三省措置省试合放人额,纽计正解、免解,转运司正解并衮同,合以一十四人取一名,余分不及一十四人亦取一名。不终场者不计。内河东路合赴试人,令附京西路转运司所在试。国子监、开封府合就试人,于开封府。诸路合就试人,于转运司置司州军类试。内国子监合赴试人,如在外路州军,愿就本路试者听。其国子监、开封府人令留守司,诸路令提刑司,依贡举法选差试官六员,两路者各差三员。内开封府令留守司差御史台官一员,诸路令提刑司临时实封移牒转运使副或判官一员监试,不得干预考校。如有合避亲之人,专委官依公考校,所避之官不得干预。合避非本路提刑者,依本路监司法,前期牒邻路;合避试官者,封弥官暗记送别位。应逐场试卷,不得止送一位考校。仍令监试官专切觉察。”

根据这道诏书,南宋诸路于建炎二年chūn天由提刑司负责举行类省试。各地类省试合格的正奏名进士,于8月rì在扬州参加殿试。是举共取进士李易以下451名。尚有103名正奏名进士“以兵兴道梗”,“赴殿试不及”,并赐同进士出身。此外,又取特奏名进士张鸿举以下若干名。

绍兴元年(公元1131年),又值省试之年,以同样原因,于二月下诏,举行第二次类省试。类省试毕,本要举行殿试,因为在时间上与明堂大礼相冲突,才延至翌年三月在临安府举行。是举共取正奏名进士张九成以下379名和特奏名进士若干名。类省试行之才二举,就暴露出了许多弊病,士人多诉其不公,主要是提刑司在选差试官时选非其人,加之缺乏监督,试官营私舞弊的情况十分严重。绍兴三年十月,随着抗金形势的稍有好转,加之“盗贼屏息,道路已通”,遂应臣僚奏请,“诏今后省试并赴行在”,罢诸路类省试。

绍兴四年,正属开科之年,6月12rì,诏依礼部侍郎兼侍讲陈与义奏请,“川、陕道远,恐举人不能如期”,“复令类试”,并“诏川、陕合赴省试举人,令宣抚司于置司州置试院,选差有出身、清强、见任转运使副或提点刑狱官充监试,于逐路见任京朝官内,选有出身、曾任馆学或有文学官充考试官。务在依公,jīng加考校,杜绝请托不公之弊”,这样便使四川、陕西的类省试依然得以保留。自绍兴七年后,川、陕类省试改由制置司主持,在其所在州置试院类试。绍兴九年,朝廷考虑到“陕西举人久蹈北境,理宜优异,非四川比”,因此,同样是类省试,对川、陕举人采取“别号取放”之法,以行照顾。二十七年五月,有臣僚提出:类省试弊端甚多,“议罢之,悉令赴南省”。事下国子监讨论,兵部侍郎兼祭酒杨椿奏曰:“蜀士多贫,而使之经三峡,冒重湖,狼狈万里,可乎?yù去此弊,一监试得人足矣。”遂请选差清强有才行的官员一人,以行监试之职,“仍令监司、守倅宾客子弟力可行者赴省,余不在遣中”。从此成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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