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武卫 第三十节
不说方氏父女各怀心思在那里斗法,这段时间滨海这边也发生了不少事情。
居鲁虎向孔玲表白后不久,刘星羽想出个民族问题办公室的部门,要安排居鲁虎负责。大家都有些不解,觉得这个部门设的有点浪费,白白占用了不少资源,何况居鲁虎的才干上次他来时民主政府这边已经有所了解,有几个部门的领导人早就盯上了,把居鲁虎放在这么个犹如虚设的部门,简直如同闲置。最后还是刘星羽发挥了他在高层中的影响力,一个一个找人说服,代表委员会才勉强通过了这项提议,又经过政府机构的批准,划拨人员经费办公设备场所,一个略低于部级部门的机构草草搭起架子开始运转了。刘星羽找到居鲁虎请他担任这个部门的领导时还有些不好意思。的确,这个部门和民主政府其他部门比起来实在有些简陋,硬件部分倒在其次,关键是人员素质部门章程办事流程等软件部分实在欠缺,而且还没有可供借鉴的。刘星羽赶着把这个部门建立起来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民主政府扩张的太快,有点超出他的预料。现在人口结构还主要以汉人为主,一些其他民族的人数相对较低,绝对数字也不少了,随着针对蒙古的工作逐渐展开,今后恐怕还要快速增加。量变引发质变,等这些不同民族的人聚在一起达到一定的数目,各民族之间的一些风俗习惯上的差异就可能引发民族问题。从长远来看,民族问题一个处理不好,就是一个社会中最大的隐患。现在早作准备,慢慢积累经验和工作方法,才不至于在问题发生后顾此失彼。
居鲁虎自己倒没觉得条件简陋,实际上民主政府建立新的工作部门的一套流程让他很是吃惊:有条不紊,面面俱到,快捷迅速,考虑到类似的部门从未有过,这一切都是在一片空白的基础上实现的,民主政府管理一个国家的能力可够惊人的。对于刘星羽感到有些抱歉的简陋,比较一下大金官府衙门里面的配置和职权关系,居鲁虎觉得,那边根本就是在瞎忙,实在没有可比性。而且,居鲁虎现在也是民主政府的工作人员啦,自己租了房子,每天上下班和孔玲有很长一段同路。两人上班一起走,到了地方各忙各的,下班一起回,有时就在外面吃点饭,然后在滨海四处逛上一圈,最后把孔玲送到住处后他才回去,小日子过的惬意得很。
和居鲁虎的惬意比起来,刘星羽最近可有些失落。因为,赵文英又回大宋了。本来文英这次来是打算常住,后来事情的发展却不受二人的控制,为了民主政府纺织业的发展大计,为了尽快打开大宋这个最具潜力的市场,文英不得不赶回大宋。赵焕自从见识了民主政府的战力后,也一直急着要回去。刘星羽和赵文英又想尽理由多在一起呆了几天,终于还是挥手告别。星羽消沉了几日,毕竟不是第一次分别了,很快恢复过来。这时候,又有一件事吸引了他的注意。
在清河的攻防战中,民主政府抓了不少大金的俘虏,对俘虏的甄别工作早已作完,小兵和中下层的军官分开关押。对这些俘虏的处置引发了一些争议:如果参照当年对李全等人的审判结果,这些人恐怕有很大一部分都要被释放。但是这些人和李全那批人不同,李全他们是走投无路的流民,托儿带口的四处流动,释放了也没地方去,只能加入民主政府;他们则是大金正式的军队,在大金还有亲属家小,一旦释放很可能回大金,而且这些人都是青壮,又经过军队训练的,实在是不可多得的好劳力。因此有些人呼吁把这些俘虏全都作为战犯,投入各个需要劳力的行业。最后是肖飞出面郑重宣布:依法办事是民主政府立国的基石和保障,决不能为了一点眼前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虽然没有明说,最后这些人大部分还是发给路费释放了,只把几个官阶较高、发布作战命令、对作战过程负一定责任的军官作为战犯投入劳动改造。刘星羽没有对此发表公开的看法,私下里他对史更新说,其实把这些见识过民主政府政策的中下层军官和士兵放回去,能起到意想不到的宣传效果,对将来更有好处,这就叫“放长线钓大鱼”。
另外一件引起轰动的事,就是对卢汉三的公开审判。
卢汉三被抓回来后,自忖必死,索性表现的光棍一点,对前来询问的辩护律师爱理不理,一付“脑袋掉了碗大个疤”、“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的架势。辩护律师没有办法,只好从侧面了解了一些情况,通过卢汉三的两个哥哥,以及清河乡认识卢汉三的一些人收集了不少资料,整理了一下准备第一次开庭时给卢汉三一个震撼,争取他的配合。
第一次公开庭审的时候,到场旁听的人并不多,这倒不是大家不重视,实在是大部分人都认为不管是出于严明法纪,还是杀鸡吓猴以震慑将来有同样企图的宵小的目的,卢汉三投敌求荣,这次都死定了,就看用什么罪名杀他。控方也不负众望,控告卢汉三的第一个罪名就是叛国罪,这可是民主政府为数不多的没有轻重等级之分的罪名,下场也只有一个:死刑,立即执行。控方的理由是:卢汉三身为民主政府的平民,享受民主政府提供的各项权利和保障,却投靠大金,向大金透漏清河乡地道的虚实,并引金兵攻打地道,造成我方多名民兵被俘,理应受到严厉的制裁。听那意思,要不是民主政府没那么多花样百出的行刑方法,控方还真有可能控告他个千刀万剐的罪名。下面人听了控方的指控,也觉得只判个死刑都是便宜卢汉三了,不过民主政府的法律就是这样制定的,经过这年多的洗礼,大家也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虽然激愤,却也没人提出现场修改法律拟出个千刀万剐、三刀六洞罪名来,只是有几个比较激动的不停的喊:“死刑,死刑。”被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请”了出去。
控方说完,法庭稍稍整顿了一下秩序,辩方律师上场了。这名律师姓曹名伯道,年纪不大但也算是民主政府的资深律师了,以前也担任过几次审讯的律师,控辩双方都做过,不过这么引人注目的案子他也是第一次接,一心想把案子办好,至于其他,曹伯道还没有想那么多。出于习惯,曹伯道出场先说了几句开场白,无非是辩护律师的职责、保证当事人得到公平的判罚等等,接下来的辩护才是重点。曹伯道一开口,就指出控方指控的罪名过重,不适用于这个案子。他的理由是:叛国罪下面的解释很清楚,说明本罪名只适用于以下情况,即:具有中华民主共和政府公民、平民、罪民以及其他身份的人,暗中从事试图颠覆中华民主共和政府立法、司法、行政、选举以及其他涉及公共权力的制度、程序和方法的行为,适用叛国罪。这其中:第一、构成叛国罪的要件中并没有包含投靠别国,卢汉三投靠大金这一条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第二、犯罪行为必须是暗中进行,卢汉三投靠大金后,带人攻打地道,其行为已然公开,也不能依此判定;第三、行为的结果是试图颠覆中华民主共和政府立法、司法、行政、选举以及其他涉及公共权力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卢汉三的行为直接结果是攻占地道,间接结果是占领部分民主政府管辖的区域,并不能颠覆民主政府的制度,因此,也不能依此判定。综上所述,卢汉三叛国罪的罪名不成立。
接下来双方你来我往的辩论不再?嗦,反正这么重大的案件一次庭审肯定定不了案。庭审结束后卢汉三对曹律师感激涕零,从此认认真真的配合曹伯道打官司也不提。只这曹伯道最初的辩护词,就引起了民主政府一场轩然大波,报纸上、杂志上、街头巷尾、酒楼茶肆里,展开了一场关于控辩双方谁更有道理的大讨论。说起来这样关于一个案子几乎全民参与的大讨论,也只在民主政府最初的几次公开审判时才有,现在大家逐渐习惯了民主政府的这套司法形式,已经很少有案件能引起民主政府不分阶层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关注了。这样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这个案子再次开庭时,前来旁听的人把审判庭挤得满满当当,每一次庭审的过程也事无巨细,飞快的乡民主政府的各个角落传开,这是后话不提。
对于控辩双方的第一次交锋,大家逐条逐条的核对了法律原文和双方的辩论后,起初即便绝大多数人觉得卢汉三死有余辜,还是有大部分人认为辩方的说法更加在理。一些报刊杂志上还登出了不少专业性的分析与评论,多是赞同辩方的意见的,觉得控方太心急,就是要杀卢汉三,也该找个更贴切的罪名,省得人家死了还不服气。这时候大家还普遍认为随便换个什么罪名卢汉三也死定了,是众望所归、理所当然的不可不死,因此对控方第一次庭审时处于下风浑不在意,还有些调侃控方是不是有点自觉优势太大,过于疏忽,顺便称赞一下辩方的辩护技巧。这些发表分析与评论的人也多是觉得卢汉三该死的,现在这样说,颇有大势在握,不计较局部的得失,顺便指点品评一番的风度。
随着讨论的进一步深入,还有庭审一次次的进行,大家才发现控方指控卢汉三叛国罪决不是一时疏忽,实在是深谋远虑的结果。因为,也只有这个罪名,才能把卢汉三牢牢的钉死,不用考虑他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直接判处死刑。如果指控其他能沾上边的罪名,都有一个量刑轻重的问题,这就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了。看看卢汉三行为的后果,先不说他自己根本没有亲手伤过人,就是被他出卖了一段地道,可是在民主政府地道战模式强悍的战斗力面前,清河的民兵也没有多少带伤的,阵亡的更是一个都没有;那十几个被俘的民兵也被解救回来了。虽然没有伤到人命不是卢汉三行为的本意,怎么也要归功于民主政府地道战法的强悍和特种小分队的机智勇敢,只是结果就是如此,要据此量刑很难重判,更何况很多罪名最高也到不了死刑,就算数罪并罚,也不过是服劳役的时间长一些,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限多一些罢了。
居鲁虎向孔玲表白后不久,刘星羽想出个民族问题办公室的部门,要安排居鲁虎负责。大家都有些不解,觉得这个部门设的有点浪费,白白占用了不少资源,何况居鲁虎的才干上次他来时民主政府这边已经有所了解,有几个部门的领导人早就盯上了,把居鲁虎放在这么个犹如虚设的部门,简直如同闲置。最后还是刘星羽发挥了他在高层中的影响力,一个一个找人说服,代表委员会才勉强通过了这项提议,又经过政府机构的批准,划拨人员经费办公设备场所,一个略低于部级部门的机构草草搭起架子开始运转了。刘星羽找到居鲁虎请他担任这个部门的领导时还有些不好意思。的确,这个部门和民主政府其他部门比起来实在有些简陋,硬件部分倒在其次,关键是人员素质部门章程办事流程等软件部分实在欠缺,而且还没有可供借鉴的。刘星羽赶着把这个部门建立起来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民主政府扩张的太快,有点超出他的预料。现在人口结构还主要以汉人为主,一些其他民族的人数相对较低,绝对数字也不少了,随着针对蒙古的工作逐渐展开,今后恐怕还要快速增加。量变引发质变,等这些不同民族的人聚在一起达到一定的数目,各民族之间的一些风俗习惯上的差异就可能引发民族问题。从长远来看,民族问题一个处理不好,就是一个社会中最大的隐患。现在早作准备,慢慢积累经验和工作方法,才不至于在问题发生后顾此失彼。
居鲁虎自己倒没觉得条件简陋,实际上民主政府建立新的工作部门的一套流程让他很是吃惊:有条不紊,面面俱到,快捷迅速,考虑到类似的部门从未有过,这一切都是在一片空白的基础上实现的,民主政府管理一个国家的能力可够惊人的。对于刘星羽感到有些抱歉的简陋,比较一下大金官府衙门里面的配置和职权关系,居鲁虎觉得,那边根本就是在瞎忙,实在没有可比性。而且,居鲁虎现在也是民主政府的工作人员啦,自己租了房子,每天上下班和孔玲有很长一段同路。两人上班一起走,到了地方各忙各的,下班一起回,有时就在外面吃点饭,然后在滨海四处逛上一圈,最后把孔玲送到住处后他才回去,小日子过的惬意得很。
和居鲁虎的惬意比起来,刘星羽最近可有些失落。因为,赵文英又回大宋了。本来文英这次来是打算常住,后来事情的发展却不受二人的控制,为了民主政府纺织业的发展大计,为了尽快打开大宋这个最具潜力的市场,文英不得不赶回大宋。赵焕自从见识了民主政府的战力后,也一直急着要回去。刘星羽和赵文英又想尽理由多在一起呆了几天,终于还是挥手告别。星羽消沉了几日,毕竟不是第一次分别了,很快恢复过来。这时候,又有一件事吸引了他的注意。
在清河的攻防战中,民主政府抓了不少大金的俘虏,对俘虏的甄别工作早已作完,小兵和中下层的军官分开关押。对这些俘虏的处置引发了一些争议:如果参照当年对李全等人的审判结果,这些人恐怕有很大一部分都要被释放。但是这些人和李全那批人不同,李全他们是走投无路的流民,托儿带口的四处流动,释放了也没地方去,只能加入民主政府;他们则是大金正式的军队,在大金还有亲属家小,一旦释放很可能回大金,而且这些人都是青壮,又经过军队训练的,实在是不可多得的好劳力。因此有些人呼吁把这些俘虏全都作为战犯,投入各个需要劳力的行业。最后是肖飞出面郑重宣布:依法办事是民主政府立国的基石和保障,决不能为了一点眼前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虽然没有明说,最后这些人大部分还是发给路费释放了,只把几个官阶较高、发布作战命令、对作战过程负一定责任的军官作为战犯投入劳动改造。刘星羽没有对此发表公开的看法,私下里他对史更新说,其实把这些见识过民主政府政策的中下层军官和士兵放回去,能起到意想不到的宣传效果,对将来更有好处,这就叫“放长线钓大鱼”。
另外一件引起轰动的事,就是对卢汉三的公开审判。
卢汉三被抓回来后,自忖必死,索性表现的光棍一点,对前来询问的辩护律师爱理不理,一付“脑袋掉了碗大个疤”、“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的架势。辩护律师没有办法,只好从侧面了解了一些情况,通过卢汉三的两个哥哥,以及清河乡认识卢汉三的一些人收集了不少资料,整理了一下准备第一次开庭时给卢汉三一个震撼,争取他的配合。
第一次公开庭审的时候,到场旁听的人并不多,这倒不是大家不重视,实在是大部分人都认为不管是出于严明法纪,还是杀鸡吓猴以震慑将来有同样企图的宵小的目的,卢汉三投敌求荣,这次都死定了,就看用什么罪名杀他。控方也不负众望,控告卢汉三的第一个罪名就是叛国罪,这可是民主政府为数不多的没有轻重等级之分的罪名,下场也只有一个:死刑,立即执行。控方的理由是:卢汉三身为民主政府的平民,享受民主政府提供的各项权利和保障,却投靠大金,向大金透漏清河乡地道的虚实,并引金兵攻打地道,造成我方多名民兵被俘,理应受到严厉的制裁。听那意思,要不是民主政府没那么多花样百出的行刑方法,控方还真有可能控告他个千刀万剐的罪名。下面人听了控方的指控,也觉得只判个死刑都是便宜卢汉三了,不过民主政府的法律就是这样制定的,经过这年多的洗礼,大家也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虽然激愤,却也没人提出现场修改法律拟出个千刀万剐、三刀六洞罪名来,只是有几个比较激动的不停的喊:“死刑,死刑。”被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请”了出去。
控方说完,法庭稍稍整顿了一下秩序,辩方律师上场了。这名律师姓曹名伯道,年纪不大但也算是民主政府的资深律师了,以前也担任过几次审讯的律师,控辩双方都做过,不过这么引人注目的案子他也是第一次接,一心想把案子办好,至于其他,曹伯道还没有想那么多。出于习惯,曹伯道出场先说了几句开场白,无非是辩护律师的职责、保证当事人得到公平的判罚等等,接下来的辩护才是重点。曹伯道一开口,就指出控方指控的罪名过重,不适用于这个案子。他的理由是:叛国罪下面的解释很清楚,说明本罪名只适用于以下情况,即:具有中华民主共和政府公民、平民、罪民以及其他身份的人,暗中从事试图颠覆中华民主共和政府立法、司法、行政、选举以及其他涉及公共权力的制度、程序和方法的行为,适用叛国罪。这其中:第一、构成叛国罪的要件中并没有包含投靠别国,卢汉三投靠大金这一条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第二、犯罪行为必须是暗中进行,卢汉三投靠大金后,带人攻打地道,其行为已然公开,也不能依此判定;第三、行为的结果是试图颠覆中华民主共和政府立法、司法、行政、选举以及其他涉及公共权力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卢汉三的行为直接结果是攻占地道,间接结果是占领部分民主政府管辖的区域,并不能颠覆民主政府的制度,因此,也不能依此判定。综上所述,卢汉三叛国罪的罪名不成立。
接下来双方你来我往的辩论不再?嗦,反正这么重大的案件一次庭审肯定定不了案。庭审结束后卢汉三对曹律师感激涕零,从此认认真真的配合曹伯道打官司也不提。只这曹伯道最初的辩护词,就引起了民主政府一场轩然大波,报纸上、杂志上、街头巷尾、酒楼茶肆里,展开了一场关于控辩双方谁更有道理的大讨论。说起来这样关于一个案子几乎全民参与的大讨论,也只在民主政府最初的几次公开审判时才有,现在大家逐渐习惯了民主政府的这套司法形式,已经很少有案件能引起民主政府不分阶层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关注了。这样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这个案子再次开庭时,前来旁听的人把审判庭挤得满满当当,每一次庭审的过程也事无巨细,飞快的乡民主政府的各个角落传开,这是后话不提。
对于控辩双方的第一次交锋,大家逐条逐条的核对了法律原文和双方的辩论后,起初即便绝大多数人觉得卢汉三死有余辜,还是有大部分人认为辩方的说法更加在理。一些报刊杂志上还登出了不少专业性的分析与评论,多是赞同辩方的意见的,觉得控方太心急,就是要杀卢汉三,也该找个更贴切的罪名,省得人家死了还不服气。这时候大家还普遍认为随便换个什么罪名卢汉三也死定了,是众望所归、理所当然的不可不死,因此对控方第一次庭审时处于下风浑不在意,还有些调侃控方是不是有点自觉优势太大,过于疏忽,顺便称赞一下辩方的辩护技巧。这些发表分析与评论的人也多是觉得卢汉三该死的,现在这样说,颇有大势在握,不计较局部的得失,顺便指点品评一番的风度。
随着讨论的进一步深入,还有庭审一次次的进行,大家才发现控方指控卢汉三叛国罪决不是一时疏忽,实在是深谋远虑的结果。因为,也只有这个罪名,才能把卢汉三牢牢的钉死,不用考虑他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直接判处死刑。如果指控其他能沾上边的罪名,都有一个量刑轻重的问题,这就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了。看看卢汉三行为的后果,先不说他自己根本没有亲手伤过人,就是被他出卖了一段地道,可是在民主政府地道战模式强悍的战斗力面前,清河的民兵也没有多少带伤的,阵亡的更是一个都没有;那十几个被俘的民兵也被解救回来了。虽然没有伤到人命不是卢汉三行为的本意,怎么也要归功于民主政府地道战法的强悍和特种小分队的机智勇敢,只是结果就是如此,要据此量刑很难重判,更何况很多罪名最高也到不了死刑,就算数罪并罚,也不过是服劳役的时间长一些,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限多一些罢了。